案例:
某大型设备生产企业,生产大型机械设备产线且提供安装调试服务,2015年12月与甲方签订一份生产安装合同,合同注明全部价款1000万元,包含设备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和17%增值税,款项按合同分五期收取,第一期为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后合同生效,第二期一个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第三期设备生产完工前支付35%后发出货物,第四期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10%,剩余的5%一年后支付。2017年1月收到第三期款项350万元后,货物准时发出,因甲方车间基建和铸件产能调整等原因,至2017年5月产线仍无法进行安装调试,未开具发票,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均未确认。
按(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混合销售行为主副行为目的趋同,有附带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到这里从理论上在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出台前此案例为一份混合销售合同,判断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为工期超过12个月,收到预收款当天确认该部分增值税纳税义务,货物发出后按合同剩余金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是今年4月20日《***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最后一句话是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那么此案例该如何处理?此案例至2017年5月1日尚未进行税务处理,按11号公告执行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来了。
有人说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就要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要求计税,就是需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仔细看一下文件,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现在强制规定该业务不是混合销售,那只能往兼营靠了。但文件表述为应分别核算,并没有从高适用税率一说。如何界定“分别核算”,在合同标价上?会计核算上?都应该分别注明价款?老合同怎么办?从公告的本意估计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但是仅对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同时提供建筑和安装应分别计税,依然强调了分别核算问题,对于建筑业存在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
回到该案例上,合同注明包含设备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和17%增值税,但未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如何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既然文件要求应分别核算,那么就按文件执行吧。
意见1:签订补充条款进行划分货物销售金额和建筑服务金额;
意见2:会计核算中两部分的成本是分开核算的,按此比例进行划分收入金额然后适用不同的税率。
意见3:其他合理方法。
根据以上分析,自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其他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问题另案讨论吧)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建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执行,因为属于同一份合同的业务,所得税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执行。
2、如果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建筑服务的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其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按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确认;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一般计税办法或3%的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清包工或甲供材料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收入按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业务分属两份合同不可以合并用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
此案例实际情况,经过与税务机关多次约谈沟通,该企业按当年度同类合同中销售货物和建筑安装所占比重的加权平均值确认了划分比例,适用不同税率。对销售货物部分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补征增值税税款123.5万元及滞纳金;建筑安装部分未开始施工不确认收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补征企业所得税税款18.16万元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