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沪楼盘网在线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一九五一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人民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二、为什么要开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一九五一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一九八四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立为一个单独的新税种,但未开征。长期以来,我国对非农业土地基本是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此,国务院已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十一月一日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一)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又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的好坏确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这样,企业多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缴税;少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缴税。过去由于土地无偿使用,企业总是尽量多占地、占好地,宽打窄用,占而不用,浪费惊人。这与我国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形成了尖锐的矛盾。通过开征土地使用税,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土地,促使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让出来,这样,就起到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节约用地的作用。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要考虑经营效益。由于土地无偿使用,企业占地多少、使用得当与否都与成本无关,这样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另外,还有城市土地的级差收益问题。所处地理位置好的企业,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的级差收入;地理位置差的,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业本身经营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级差收益将日益增加,企业在土地收入上的差别也就日益扩大。开征土地使用税既可以体现占用土地的有偿性,又可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促进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三)有利于理顺人民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土地级差收益的形成,除了土地使用者本身的投资开发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民在这块土地的周围所进行的投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使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都归为土地使用者所有,人民对土地的大量投资不能收回,这种分配关系是极不合理的。开征土地使用税后,将土地级差收入纳入人民财政,从而理顺人民与土地使用者的分配关系,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四)有利于税制改革,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开征的四个地方税种之一。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均已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税制,由于它涉及面广、收入额较大,就为建立地方税体系,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了条件。
三、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征收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地城市(包括市区和效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人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怎样确定的?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