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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指令更新要求

文章来源:深圳中认通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上传时间:2017-11-02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旧版欧盟指令:•LowVoltageDirective2006/95/EC(2016年4月20日开始失效)•EMCDirective2004/108/EC(2016年4月20日开始失效)R&TTEDirective1995

旧版欧盟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2006/95/EC (2016年4月20日开始失效)


•EMC Directive 2004/108/EC (2016年4月20日开始失效)


R&TTE Directive 1995/5/EC (2016年6月13日开始失效


 新版欧盟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2014/35/EU (2016年4月20日开始强制执行)


•EMC Directive 2014/30/EU (2016年4月20日开始强制执行)


•RED Directive 2014/53/EU (2016年6月13日开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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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内容包括:


•1. 新指令澄清了其采取包括远程销售方式供货,不管在欧盟内制造或从第三国进口新的或二手的电气产品都包括在指令范围内;


•备注:1)专业人员研究使用的订制评估套件及其开发装备不在此指令范围内(附录II);


•2)针对新指令的协调标准考虑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家养动物(附录I);


•2.新增了制造商(manufacture)、进口商(importer)和分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


•制造商(manufacture):指生产电气设备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设计电气设备,或制造电气设备并以其名义或商标在市场销售


•进口商(importer):指的是在联邦内建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联合国市场上投放从第三方***的电气设备


•分销商(distributor):指的是供应链中的任何自然或法人,使电气设备在市场上运行,不是制造商或进口商,


•3. 采用了新立法框架(NLF),澄清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职责要求;


•1)制造商,对设计和生产过程有详细的了解,好是进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性评估过程中无需公告机构介入, 是制造商的义务;


•2)进口商必须确保制造商已进行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由制造商提供的电气设备标识和随付文可供主管***当局查阅。


•3)产品本体上需显示制造商和进口商名称,注册商标或LOGO, 制造商地址和进口商地址,若产品本体无足够空间,这些才可以体现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中;

•4)采用了新立法框架(NLF),澄清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职责要求;


•5)制造商应确保产品本体上有型号,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可追溯识别的标示,若产品本体无足够空间,应体现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中;


•6)经销商使得已被制造商或进口商投放的电气设备在市场上运行,并应确保其处理的电气设备不会影响电气设备的合规性。


•7)经销商和进口商,在接近市场的地方,应积极参与由主管***当局进行的市场监督工作任务,并提供电气设备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信息。


•4. 技术文件(TCF)增加了《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


5.规定当发现CE标志,CE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或制造商信息不符合要求时,制造商和进口商应采取纠正措施纠正不符合项,否则,相关成员国将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在市场销售,并确保已销售产品从市场上被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