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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了解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天下通商贸

文章来源:http://www.txthp.com/ 上传时间:2018-03-20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1分钟了解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015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乙公司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此后,

1分钟了解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015年3月1日, 上海 甲公司以 上海 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商业 汇票 一张, 汇票 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乙公司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此后,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同年8月1日,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

浙江丙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上海甲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25万元。之后,浙江两公司依法向上海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28.jpg

一种,是指 发票 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法律关系。而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核心。在票据关系中,有效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前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票据法》的有关 规定 ,构成有效票据应具备如下条件:

2、票据上记载事项必须完整。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本案中,争议的票据属于有效票据。

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凭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货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所记载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货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最后持票人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未获付款,则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偿权,最终由江苏丁公司的清偿行为而得以全部实现;而丁公司又向其前手浙江丙公司追偿,丙公司在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依法取得了对票据权利中的追偿权,即有权向其前手上海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偿付票据款项的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样,汇票的权利得以连续向后手转让,其一次取得汇票的所有人的权利收到法律保护,汇票义务人的义务则必须予以履行。31.jpg

在上海XX自来水公司要求承兑未能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向其前手行使了追偿权,其前手负有依法履行其偿付汇票款项的义务。由于背书的连续性其汇票追偿权利的行使直至浙江丙公司向其前手请求追偿为止。因此两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因此,在丙公司依法履行其偿付款项的义务后,其有权向其前手的乙公司行使追偿权,而乙公司也负有向丙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由于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其因归队乙公司的偿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保证权利人票据权利和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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