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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兰州鹏华食品添加剂

文章来源:gscake.shop.88360.com 上传时间:2018-03-22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兰州食品添加剂,兰州食品添加剂批发,兰州添加剂批发价格,兰州食品添加剂品牌推荐带入原则作为食品专业人士是老生常谈。但是,GB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这点,在3.4.2中有说明,

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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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作为食品专业人士是老生常谈。但是,GB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这点,在3.4.2中有说明,大家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这点一直有争议,本公众号有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是十分正确的,欢迎大家讨论)

一、带入原则:

何谓带入原则:

因为关注公众号的同行里,有很多监管新人,可能对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不是很了解,所以我们先介绍一下带入原则的概念。

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如,在肉制品食品生产过程中,国标规定其不可添加防腐剂苯甲酸钠,然而,其使用的配料酱油里含有苯甲酸钠(国标允许),在对肉制品监督抽检时检出了苯甲酸钠,它是由酱油带入的,只要检出的苯甲酸钠不超过酱油标准,就不违法,就不要进行行政处罚了,否则会败诉的。(很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里写明:不合格。说明检测机构也不懂的带入原则。此时,监管部门千万不要进行处罚)。这个原则称为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

二、国标怎么说:(GB2760—2014)

3.4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相当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三、点评:——重点

1、3.4.1a是指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这个很好理解,即酱油中允许使用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在生产盐渍的蔬菜时,酱油作为配料,苯甲酸是允许添加在酱酒里的。

2、3.4.1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相当大使用量;还拿酱油为例,其相当大使用量为1.0g/kg。也就是说,作为配料的酱油,其苯甲酸钠不能超标。

3、3.4.1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如,对以酱油为配料(如果配料中仅有酱油含有苯甲酸钠)的盐渍蔬菜进行检测,其苯甲酸钠含量不应超过酱油带入的水平。

4、3.4.1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如果加入的酱油含苯甲酸钠检测含量为0.8g/kg,那么终产品中的苯甲酸钠水平应小于0.8g/kg。

5、这是重点:是新的GB2760—2014新设定的条款,是旧的2760标准所没有的。即: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解释:如,一种植物油产品是某种蛋糕的配料,为了方便这种蛋糕的生产,这种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的生产过程中起着色作用的β-胡萝卜素(β-胡萝卜素是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据GB2760-2014规定,β-胡萝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它可以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使用,蛋糕属于焙烤食品的一种,因此β-胡萝卜素可以在蛋糕中使用,相当大使用量为1.0g/kg。由此可以判断,在这种用于该蛋糕生产的植物油中可以添加β-胡萝卜素,且β-胡萝卜素在植物油中的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g/kg,

这种情况符合带入原则3.4.2。同时,这种植物油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的生产(只是原料,不能作为终产品生产)。

四、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一点,有人对新标准3.4.2的理解有误。他们认为,在生产的A(如肉制品)时,要求配料B(如酱油)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必须符合产品A,否则即为超范围。因此要求,企业在生产肉制品选择配料B时,必须选用不含苯甲酸钠的酱油。如果你使用了含有苯甲酸钠的酱油即为违规添加。(很多执法者不明白这点,盲目处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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