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处理方法一共涉及哪些层面,无锡诚海饲料有限公司告诉您答案。首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涉及过期食品处理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被食品法律所严格禁止。但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商业行为具体而复杂,以抽象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执法难题。
看似简单的过期食品处理,却要考虑不同的摆放场所,还要考虑不同的业态,并且***与省级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应用解释又差异很大,再加之法律条款对餐饮服务环节的不甚明确,执法困境由此而产生。有观点认为,在餐饮服务环节,凡没有证据证明经营(或使用)过期食品违法,应当属于未及时清理。其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应的责任条款是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虽然在技术层面,多数规范确实把过期食品处理归于食品贮存项下,如《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只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除外。但是笔者认为,作为立法没有明确地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与第五十四条完全对应,故在法律适用上不宜将未按规定清理库存食品简单地归入“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当中。从另一角度来看,基于超保质期食品的风险程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这三个违法点是否包含了未清理过期食品的严重行为,这一点在实践中应当存疑。换言之,由于第五十四条总体针对轻违法行为,可以也必须对未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设置重于第五十四条的处罚,其解决途径是通过行政立法来解决。
化解过期食品处理执法困境的对策,存在于修订中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九条设定了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变质的、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登记造册,在有明确标识的场所单独存放,及时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在明确标识的场所单独存放超过保质期的、变质的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登记造册的,或者未及时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并不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过期食品的扩大解释,而只是行政法规采用了上位法的罚则。我们可以展望,当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将填补法律缺漏,对于过期食品处理的执法困境就可以获得依法解决的对策,而且全面囊括了生产、销售、餐饮三大实质性环节。其意义对餐饮服务活动中即时制作加工的操作环节尤其重要,不必拘泥于场所,无须区别厨房还是库房,更不必依据行政部门的解释而作出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