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所以,你不去取得发票,被纳税调增了,造成了企业损失,那就是你会计的责任。
据了解目前不想给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嫌麻烦!
不过,银行现在也在上电子发票系统,估计以后可以开电子发票了,和快递,速消行业差不多,但是,电子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啊,开专票是麻烦,但是麻烦能节约税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