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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业承兑汇票跟单保函的4大陷阱 切勿盲目乐观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http://www.txthp.com/ 上传时间:2018-04-10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警惕商业承兑汇票跟单保函的4大陷阱切勿盲目乐观上当受骗,其实要了解公司的实力,有几条简便易行的渠道,去海关查询它的报关记录、关税缴纳情况,去国税查查它的增值税票流转,该公司业务量有多大、做什么业务、和谁在做业务瞬间一目了然。“金税

警惕商业承兑汇票跟单保函的4大陷阱 切勿盲目乐观上当受骗,其实要了解公司的实力,有几条简便易行的渠道,去海关查询它的报关记录、关税缴纳情况,去国税查查它的增值税票流转,该公司业务量有多大、做什么业务、和谁在做业务瞬间一目了然。“金税三期”已经上线一年了,全国实现了国税、地税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增值税票流转记录,基本能一眼看穿任何一家企业。

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人所为的,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债务清偿为内容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46条、47条规定了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第48条规定了保证禁止记载事项。票据上的保证要通过签章的方式记载于票据或粘单之上,且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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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跟单保函显然不具备票据法上的保证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其实质属于民法上的担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六十二条: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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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差异对持票人的权利保障而言,差别是巨大的,票据法上出于保护持票人利益而做出的种种关于票据保证的义务、推定等规则均不能适用。从持票人权益角度看,票据法上的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在效力方面主要的区别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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