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合规】银行如何搞好结算凭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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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其管理重点是印制的管理、有价结算凭证的管理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管理,各级银行在结算凭证管理中必须做到规范统一,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以下介绍如何搞好结算凭证管理的相关知识:
[ 一、结算凭证的印制管理 ]
结算凭证的印制管理,主要包括统一结算凭证格式、定点印制票据、单位自印结算凭证管理三个方面。
(一)统一结算凭证格式
全国统一使用的结算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格式。如:各种票据、电汇、信汇凭证、托收凭证,等等;区域和管辖范围内使用的结算凭证,参照全国统一结算凭证格式,结合区域和管辖范围的具体支付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申请书、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以及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等等。
(二)定点印制票据
为提高票据防伪技术,保证票据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票据印制实行定点印制管理。目前,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印制,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三)单位自印结算凭证的管理
单位确因业务量大,使用凭证较多,需要自印的,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凭证的格式、油墨颜色、尺寸和联次与银行统一规定的凭证完全一致;
(2)凭证上的文字内容,只限在规定的栏次内增印收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行名、行号;
(3)要求加印副联的,只限在托收凭证第一联和第五联加印副联;
(4)自印凭证的单位必须经过县支行(城市区办)批准。印刷样稿在送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正式付印。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银行不予受理。
自印结算凭证的单位,如果要求在托收凭证第一、五联加印副联或在“托收金额”栏加印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角、分字样的可以允许,但只在银行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在填写托收凭证金额大写时,必须将填写金额数字前的空白位置划掉,以防发生流弊。
[ 二、有价结算凭证的管理 ]
有价结算凭证(亦称有价单证)是指印有票面金额的,一经签发即成为必须偿付的的特殊单证。为此,银行必须加强对有价结算凭证的管理。
(1)有价结算凭证要实行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2)有价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凭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凭证办理收付。
(3)有价单证由总行指定厂家印刷。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拨来的有价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收入)有价单证(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有价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付出)有价单证(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传票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4)有价结算凭证的收入、拨出和领用,均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有价结算凭证的运送,比照现金的运送办法办理。
(5)会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有价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有价单证领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经办人所领用的有价结算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经办人签发有价结算凭证时,应建立销号单(簿)进行控制,对填错的有价结算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号单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营业终了,未用完的有价结算凭证应封包寄库保管。
(6)会计主管人员应会同发行(出纳)主管人员定期检查有价结算凭证库存的数量、金额(包括会计部门领用的余存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7)严禁将有价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
[ 三、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管理 ]
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是指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并加盖印章后,持票人就具有支取款项权利的空白凭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卡,其一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即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是银行凭以办理结算的重要书面依据。银行、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管理。
(l)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2)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结算凭证凳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品种设户,以一本(或一张)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3)设立专库(柜),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出入库(柜)制度,坚持双人管库(柜)原则。
(4)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指定厂家印刷。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运送或拨来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收入凭证,(收入)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付出)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凭证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
(5)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调拨、领用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出入库、运送的办法办理。
(6)银行柜员在营业期间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管库(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将领入、使用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经办人员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营业终了,未用完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7)银行的开户单位购买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加盖其预留银行印章,提交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对该户预留印章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库管员根据“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登记填写“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8)严禁将空白重要结箅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 四、结束凭证的规范填写]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帐务的会计凭证。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支付结算办法》对此规定如下: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简称,异地支付结算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名称。
2.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或变造其他记载事项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具体记载事项和填写要求,以上各章已作介绍。下面着重介绍票据、结算凭证中数字的填写要求。
(1)对于大写金额数字要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行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少数单位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没有印好“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3字。但不得在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了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目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上的阿拉伯金额数字要一个一个地写,不要连写得分辨不清。如遇阿拉伯数字中有“0”时,汉字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现举几例说明如下: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如果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亦可。
②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1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97,000.53,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90.02,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贰分;又如¥325.0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⑥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这样,既可表明货币种类,还可防止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加填数字,堵塞漏洞。
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的规定。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⑦其他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银行在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认真按照上述填写要求审核,对不规范的填写,只要不影响大小写数字的真实准确,不能轻易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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