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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柴油机水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

文章来源:http://www.generatorpump.com/ 上传时间:2018-05-04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本市防汛泵站(以下简称“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其污染物放江总量,推进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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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本市防汛泵站(以下简称“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其污染物放江总量,推进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市属市管泵站和各区管泵站。

第三条(制定原则)在确保城市防汛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应坚持旱天不放江、雨天多截流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水通过泵站排入河道,有效削减泵站污染物放江总量。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会同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全面负责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行政区内泵站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复核,以及区域内气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应按照职责权限,承担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监督和管理;区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泵站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具体做好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报告制度)(一)当实施配合放江或检修放江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水务部门现有规定流程操作,实施放江后,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电话报告,并在每季度报表报送日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该季度配合(检修)放江汇总表;

(二)截流设施因改造、维修、更新需要减量50%以上运行一周或停止运行超过72小时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报告;

(三)当发生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时,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