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新婚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法院:属正当防卫!无罪!二

新婚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法院:属正当防卫!无罪!二

文章来源:律志法律 上传时间:2018-04-18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纵观本案,首先被告人陈天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天杰再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陈天杰的防卫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其次,陈天杰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钢管和铁铲)的侵害之人

纵观本案,首先被告人陈天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天杰再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陈天杰的防卫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其次,陈天杰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钢管和铁铲)的侵害之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天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纪亚练的钢管已打到陈天杰的头部,陈天杰的伤势为轻微伤),故被告人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轻伤及另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世烈诉求赔偿问题,由于被告人陈天杰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依照相关规定,被告人陈天杰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人周世烈的诉求依法驳回。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二)项、高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天杰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错误的认定行为性质,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陈天杰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互殴行为,陈天杰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案中,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亚练等人和陈天杰是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孙XX而引发双方斗殴;从纪亚练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世烈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亚练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天杰于重伤、死亡的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紧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确属错误。3.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天杰行为既属于正当防卫,又属于无限防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而判决陈天杰无罪,属于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但认为其不是和他们对打,而是边挡边退。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的定性是正确的。2.抗诉书认为被告人陈天杰主观上不是以防卫为目的,而是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的指控是错误的,所列出的理由也是错误的。3.抗诉书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同时依照刑法第20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陈天杰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认识也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天杰无罪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