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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法院:属正当防卫!无罪!六

文章来源:律志法律 上传时间:2018-04-18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五)鉴定意见 1.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尸)字[2014]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三亚市公

(五)鉴定意见

 

1.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尸)字[2014]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伤)字[2014]41号、47号、109号、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实周世烈呈左大腿远端前侧近膝部创裂痕,伤势为轻伤二级;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一处,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一处,多处软组织挫伤,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天杰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伤势为轻微伤。

 

3.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法物)字[2014]47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出现的多处血迹,包括现场梯子上血迹、现场楼梯平台地上血迹、现场墙上血迹、现场木板上血迹,原审被告人陈天杰沾有血迹的裤子、沾有血迹的安全帽、沾有血迹的水果刀一把和死者容浪沾有血迹的鞋子一只上均检出人血,为同一男性所留,支持以上血迹均为容浪所留,其几率大于99.999999%。被告人陈天杰沾有血迹的外衣上检出人血,为一男性所留,该处血迹为陈天杰所留,其几率大于99.999999%。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商品街一巷港华广场工地内。在工地负一层安全通道出入口处发现一具呈侧卧状态的男性尸体,现场及周边存在多处血迹。现场提取一条钢管、一把折叠刀。

 

(七)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供述:2014年3月12日18时左右,我和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吃饭,隔壁桌有四五个木工在吃饭喝酒,我看到他们喝了很多酒。我们水泥工吃完饭就去加班打混凝土。在加班期间,看到那些喝酒的木工用酒瓶打砸桌子凳子等。22时左右,当我推完一车水泥回来的时候,看见之前吃饭时喝酒的四个木工站在孙XX的身边,孙XX说几个男的在调戏她。孙XX是水泥罐车操作工。我便把孙XX拉到水泥罐车的控制座位上。我用手推车去接水泥,接满了,我也不推走,站在孙XX的身边。期间那四名男子对我说怎么让我老婆干重活,我没有理他们。其中一名男子对我说,水泥已接满了,还不拉走,我还是不理会他们,继续站在孙XX的身旁。那名男子说你不拉走我拉走了,说完他就把我的手推车推走了。过一会他回来,把我的手推车放在别的地方,回来时故意靠着孙XX身边经过,摸了孙XX的大腿一下。之后他们走到旁边评论孙XX的身材,我怕他们骚扰孙XX,站在孙XX的旁边不理他们。但是他们其中一名较高壮的男子对着我骂,我对他说不要骂人,他说你是不是想挨打,你今儿跑不掉了。接着他们四个人就走向我,孙XX跑过来将双方拦开,同时刘增荣也跑过来将双方拦开。我怕他们打到孙XX,便伸手将孙XX拉到旁边。这时四个木工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我用拳脚与他们对打。在我打架的时候,孙XX已经摔倒在地,于是我赶紧过去准备将她拉起来。此时有人拿钢管打在我左边的脑袋,因为我当时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跟着打到我的左肩部,被打了后我便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从右边裤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式小刀正手握住,当时那些木工在我身后打我,于是我便用小刀从我的裤裆底下往后挥划了几下。由于被他们不停地殴打,在挥划小刀的时候我也跟着挪动。我知道伤到人,但不清楚伤害的具体情况。在我挥划后,听到刘增荣哥哥及同事的吼声,很快那几个人就逃跑了,在逃跑的时候还拿着石头、酒瓶等对着我砸过来。刘增荣也被我的小刀划伤了。那把折叠式小刀(刀刃约6cm)平时我都放在右边裤兜里,用来割东西的。

 

以上证据业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能互相印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的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在被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纪亚练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浪死亡,致周世烈轻伤,纪亚练、刘增荣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正当防卫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天杰无罪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