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救济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新手必读!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日,上海某公司丧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元,到期日2009年10月30日。失票后,上海公司及时挂失止付并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内,浙江某公司持票到法院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09年9月30日,上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浙江公司返还票据,浙江公司以已经支付对价为由拒绝返还。
经查,涉诉票据系自然人甲从出租车上拾得,未背书以19.85万元人民币卖给自然人乙。乙通过朋友介绍,未背书以19.85万元卖给浙江公司。浙江公司系专门从事民间票据买卖的公司,以其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给乙打款19.85万元。随后,浙江公司利用自己控制的“包装户”A公司(因未年检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背书给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信用社申请贴现。信用社在委托收款时得知票据因涉诉被查封,遂将涉诉票据未背书退还给浙江公司。
二、【核心问题】
1、失票救济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
2、虚假背书的效力?
三、【案情分析】
1)、票据丢失后立即启动失票救济程序
票据丢失后(如果是真的丢失了,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是民间票据贴现未收到票据款,假“丢失”之名将票据挂失),均应当启动失票救济程序,因为票据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防止丢失”(如果你只需背书给特定人,不让票据继续流通,可以在票据上注明“再转让无效”,即使将来票据丢失了,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功能不仅是告知“不确定的持票人”向***公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而且还有“阻吓不当持有人”的功能,使其不敢行使权利。而且,一般人并不认识承兑汇票,可能会认为是一张废纸而丢弃了(在票据丢失后,被当做垃圾处理掉的很多),因此,票据丢失后一定要启动公告程序,寻找丢失的票据。
但是,如果票据流转到了善意第三人手中且已经支付了对价,再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就不明智了,除非票据上存在“虚假背书”“公告后背书”和“非对价取得”,失票救济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你可以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要求票据上背书的实际后手“返还不当得利”,寻找票据的拾得人。
2)、虚假背书相当于“没有背书”,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从票据背书栏中可看出,上海公司的后手为A公司,A公司的后手为浙江公司。“自然人甲从出租车上拾得,未背书以19.85万元人民币卖给自然人乙。乙通过朋友介绍,未背书以19.85万元卖给浙江公司”的事情仅被浙江公司作为抗辩理由,并无证据证明,视为不存在。上海公司查询到A公司已被吊销工商执照,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是伪造的,那么,A公司的背书无效,A公司和浙江公司的交易背景是被浙江公司伪造的,浙江公司为上海公司的***后手。上海公司只需申请法院调取浙江公司申请贴现的资料,便可查明增值税发票的虚伪。浙江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善意取得票据并支付了对价,应为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应向上海公司返还票据。

失票救济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新手必读!
四、【风险提示】
1、丢失的票据被他人拾到后,若票据被转让到善意第三人手中,善意第三人便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失票人便不能向其主张票据权利。票据若到恶意第三人手中,恶意第三人通常会通过伪造前手的签章、交易背景和增值税发票的方式,伪装成票据权利人申请贴现。失票人可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持票人前手的真伪,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持票人贴现资料的方式,查明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若上述信息都是伪造的,可证明持票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失票人可请求其返还票据。
2、提醒失票人:票据丢失后,应当立即通知付款行挂失支付,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为避免挂失止付到期后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失票人挂失止付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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