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合规 】防范哪些瑕疵的票据出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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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如不规范,会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甚至造成票据业务的风险。了解哪些票据的出票行为会导致瑕疵票据,对票据的正确出票、防止产生瑕疵票据以及瑕疵票据的严格验审很有意义。以下介绍出票瑕疵的相关知识:
瑕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行为存在缺点,包括:要式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或票据行为记载事项有误,对于要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但票据行为记载事项有误的票据,并不是无效票据,涂销或处理后仍可使用。瑕疵票据行为包括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瑕疵。每个环节的瑕疵都应严格验审和防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出现下列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瑕疵票据的出票行为有:
1.缺乏承兑汇票的7个一定必须事项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效票据。《票据法》第22条 规定的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3)确定的金额;
4
(4)付款人的名称;
5
(5)收款人的名称;
6
(6)出票日期;
7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票面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涂改。这是票据变造,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3.票据金额中文大、小写不一致。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这种票据属于无效票据。
4.缺少了任意记载事项。包括:收、付款人账号、开户行名称和行号、承兑协议编号等。缺少上述事项的票据,如果已由承兑行承兑,一般就认为承兑行对该瑕疵认可了。
5.超过票据权利法定时效的票据。按《票据法》规定,远期票据从到期日起算,如果逾期2年持续不提示,则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可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6.伪造签章的票据。这属于票据伪造的情形,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7.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的票据;
8.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的票据;
9.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的票据;
10.记载“不得转让”票据(贴现时);
11.票据出票时记载了支付条件,导致票据成为无效票据。支付条件是票据出票的不得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票据无效。
12.票据出票时仅签发未交付,导致票据成为无效票据。签发与交付是票据出票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程序,缺一则票据无效。这种瑕疵应从背书审查入手,如果第一背书人是出票人,则属无交付的无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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