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贴现业务中几个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新手必读!为防范风险,笔者依据调整和规范票据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票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贴现业务中的几个容易引起风险的法律问题做一介绍:
一、对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进行贴现的法律后果及应对建议
主要分出票人记载和背书人记载两个方面:
(一)对出票人记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票据每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建议: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银行取得该惁后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应不予接受。
商票贴现业务中几个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新手必读!
(二)对背书人记载。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笔者认为,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因此建议:1.对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银行即使取得该票据不违法且票据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记载上述字样的原背书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接受该种票据贴现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银行应当在充分衡量风险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2.对于背书人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据人将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持票人对于该票据并非享有票据权利,持票据人无权以该票据实施转让行为。若银行贴现接受该种票据,则可能造成银行的资金风险。因此,建议银行不予接受该种票据。
二、对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的法律后果及对建议
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笔者理解,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那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至法院除权判决前这段期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根据上述规定,在此间期间票据权利主体己确定,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确定了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地位,法院对其所取得的票据申请贴现的,应不予接受;对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进行贴现,应慎重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兑人为了摆脱付款责任,往往与出票人串通申请公示催告以图摆脱票据债务。结全具体业务操作中,应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签发行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安排专人查阅《人民法院报》公告栏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如果贴现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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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对票据进贴现的法律后果及应对建议
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除《票据法》外,《规定》也间接规定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贴现行为无效。我国票据法对“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并能注意的判断标准。实务中,承兑人以贴现银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标准。实务中,承兑人以贴现银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抗辩比较常见。建议:首先要加强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风险;其次要制定严肃的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最后,加大硬件设施投入,提高业务操作标准的刚性。
四、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立的贴现法律后果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为债务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建议:对于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人是否被宣告破产列为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微信HP581930)